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
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兼经院神学家(约1483–1546),生于布尔戈斯,在巴黎接受了托马斯主义传统的教育,自1526年起担任萨拉曼卡大学神学教授,并在那里创立了所谓的萨拉曼卡学派,这是一场颇具影响力的经院思想运动,将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范畴应用于西班牙帝国在美洲扩张所提出的全新政治与经济问题,从而革新了道德神学与法学。维多利亚凭借其著名的复讲(relectiones,公开讲座)《论印第安人》与《论战争法》(1539年)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他在其中以严谨的法律与道德标准审视了西班牙征服新大陆的合法性,得出了在当时堪称激进的结论:美洲原住民是拥有完整财产与政治主权自然权利的理性存在,而通常用来为征服辩护的各种依据——无论是教皇的赐予、原住民的宗教异端身份,还是他们所谓的天然低劣性——都不能构成剥夺其土地或自治权的合法基础。维多利亚论证道,唯有某些有限的情形,例如侵犯各民族之间自由交往与贸易的自然权利(即「交往权」,ius communicandi),或是为保护遭受人祭等行径侵害的无辜者,才能为干预提供正当理由,且此类干预始终须受严格的比例原则约束。这些学说为未来的公共国际法奠定了概念基础,预示了诸如由自由平等国家组成的国际共同体、正义战争的伦理界限,以及不分宗教或文化、内在于人类境况的普遍权利等观念。尽管维多利亚从未质疑西班牙在美洲存在的最终合法性,也未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否定对原住民发动正义战争的可能性,但他基于自然理性的法律分析方法,以及他对普遍人类尊严的坚定捍卫,使他成为现代万民法与人权观念不可或缺的先驱人物。